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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87号

熊长友与陈金海、皮海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长友,陈金海,皮海燕,黄志强,武汉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公司,刘燕,胡某,胡文华,肖三环,武汉市武昌区汇丰拖车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87号

原告:熊长友。

委托代理人:陈雪宏,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金海,现服刑于武昌监狱。

被告:皮海燕。

被告:黄志强。

被告:武汉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付爱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2号科技苑1栋2楼。

负责人:魏传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燕。

被告:胡某。

法定代理人:刘燕(系被告胡某之母),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6街33门。身份证号:4201161987********。

被告:胡文华。

被告:肖三环。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汇丰拖车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陆家街269号4栋。经营者:谢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菩提金商务中心A座16层。

负责人:陈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长友诉被告陈金海、被告皮海燕、被告黄志强、被告武汉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公司、被告刘燕、被告胡某、被告胡文华、被告肖三环、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汇丰拖车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长友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长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云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 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