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荆栗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荆栗园村。法定代表人鲁宗亮,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原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荆栗园村民委员会(现为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荆栗园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第30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5日对原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荆栗园村民委员会作出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第30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荆栗园村民委员会接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对非法占用1499.51平方米土地上的健身园予以清除,恢复原地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执行前,曾催告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荆栗园村民委员会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荆栗园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第30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原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荆栗园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第30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周铁军
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刘竹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红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