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建。被执行人刘治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建与被执行人刘治富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搜索“”
李新建与刘治富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建。被执行人刘治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建与被执行人刘治富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