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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终44号

黄邦平、黄邦河犯故意杀人罪黄元山、叶传福等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邦平,黄邦河,黄元山,叶传福,叶传金,叶广亮,周三强,叶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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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邦平,农民。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邦河,无业。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辩护人贺焱,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元山,农民。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监视居住在其家中。2015年12月29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1月1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传福,农民。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传金,农民。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广亮,农民。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监视居住在家中原审被告人周三强,无业。2014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4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叶永华,无业。2014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4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邦平、黄邦河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元山、叶传福、叶传金、叶广亮、周三强、叶永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月日作出(2015)市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邦平、黄邦河、黄元山、叶传福、叶传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来守梅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栾峄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