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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4717号

陆岐芳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岐芳,陆燚,吴建锋,陆世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岐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燚。法定代理人周玉娟。原审第三人吴建锋。原审第三人陆世雄。

上诉人陆岐芳因与被上诉人陆燚、原审第三人吴建锋、陆世雄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陆岐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文杰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