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岐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燚。法定代理人周玉娟。原审第三人吴建锋。原审第三人陆世雄。
上诉人陆岐芳因与被上诉人陆燚、原审第三人吴建锋、陆世雄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陆岐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文杰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