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66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新国、孙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新国、孙碧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新国、孙碧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