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35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艳丽,女,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健怡五金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投资人温健和。被执行人温健和,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赵艳丽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健怡五金家具厂、温健和仲裁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25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健怡五金家具厂、温健和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申请人赵艳丽支付人民币23917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健怡五金家具厂、温健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赵艳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4498.1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该款项待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处理变现后,再统一分配;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健怡五金家具厂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温健和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Y×××××的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2015)佛顺法执字第13543号案评估拍卖中,待该案处理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39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5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黄业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