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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执130号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江西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江西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万鹏,方小明,代荣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住所地九江市共青城市共青大道1号。负责人蒋华。被执行人江西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共青城工业园区11号。法定代表人方小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万鹏,男,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方小明,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代荣花,女,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九江市。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诉江西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万鹏、方小明和代荣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属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9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卫辉

审判员  查建宁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其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