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住所地九江市共青城市共青大道1号。负责人蒋华。被执行人江西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共青城工业园区11号。法定代表人方小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万鹏,男,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方小明,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代荣花,女,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九江市。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诉江西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万鹏、方小明和代荣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属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9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卫辉
审判员 查建宁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其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