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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126号

刘启望与刘启月、刘启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刘启望。被执行人刘启月。被执行人刘启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启望与被执行人刘启月、刘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根友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陈会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朝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