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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刑更532号

532王晓春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532号罪犯王晓春,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黑龙江省伊春市,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南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晓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王晓春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王晓春在服刑期间一般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也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和劳动,但尚未同时达到减刑四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春不予减刑(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