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1344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凯里市业之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凯里市。被告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北京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杨昌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强、梁光玉,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粟周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顺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