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谭洪伟,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执行人:胡渡江,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谭洪伟诉胡渡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胡渡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谭洪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胡渡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经采取查控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2016年3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渡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万 红执行员 尹 强执行员 吴晓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杭粟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