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2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凯。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
上诉人王二凯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蜀民一初字第05217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王二凯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二凯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二凯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莉
审判员 沈静
审判员 张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