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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2853号

王二凯与李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二凯,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2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凯。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

上诉人王二凯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蜀民一初字第05217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王二凯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二凯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二凯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莉

审判员  沈静

审判员  张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