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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391号

刘艳杰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兴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艳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兴粮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杰,女,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兴粮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艳杰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兴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艳杰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兴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鸿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海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