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6556-7,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325号。法定代表人周慎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爱芝,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威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37868-0,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9-20号。法定代表人谌传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威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红
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
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苏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