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东瓯锦园2幢1-4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仙理、朱佩,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成贵,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钟林娥,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董定洪,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成贵、钟林娥、董定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和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督促被执行人林成贵、钟林娥、董定洪履行债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6月15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报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尤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