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西执005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鸣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新渡镇。
法定代表人:朱国荣。
被执行人: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花岗镇陈岗村胡小��,组织代码58721006-5。
法定代表人:吴君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