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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西执00533号

安徽鸣天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鸣天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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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西执005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鸣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新渡镇。

法定代表人:朱国荣。

被执行人: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花岗镇陈岗村胡小��,组织代码58721006-5。

法定代表人:吴君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