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被执行人孙强。本院在执行张永红与孙强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09)承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09)承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春杰 微信公众号“”
张永红与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被执行人孙强。本院在执行张永红与孙强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09)承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09)承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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