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046号
原告:张某,女,1959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刘某,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二监区服刑。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世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