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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046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046号

原告:张某,女,1959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刘某,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二监区服刑。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世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