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初562号原告蔡章群,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元县。委托代理人叶光平,庆元县松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相林,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元县。
原告蔡章群诉被告李相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刘北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章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章群承担。
审判员 刘北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素芸?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