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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6民初562号

蔡章群与李相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蔡章群,李相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初562号原告蔡章群,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元县。委托代理人叶光平,庆元县松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相林,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元县。

原告蔡章群诉被告李相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刘北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章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章群承担。

审判员  刘北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素芸?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