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145号原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正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传俊,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钱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钱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清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