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0121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华。被告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86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日报报业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