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淑琴,女,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庄会平,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李玉林,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任凤兰,女,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王树林,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淑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