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代执字第00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书林,男,汉族,代县人。被执行人董水莲,女,汉族,代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代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忻中民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董水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水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水莲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3051.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