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财保1号申请人李辉萍,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被申请人刘海,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申请人可银燕,女,1993年6月20日生,黎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辉萍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海在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72中��存款及其它银行账号内的存款或可银燕在支付宝内及其他银行的存款计6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李辉萍的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海在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72中的存款及其它银行账号的存款65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可银燕在支付宝内及其他银行的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彭怡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