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377号原告訾莉莉,女,1982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代理人王蕾,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强,男,1983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訾莉莉诉被告郑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訾莉莉于210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訾莉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莉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邴苌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