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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377号

訾莉莉与郑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訾莉莉,郑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377号原告訾莉莉,女,1982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代理人王蕾,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强,男,1983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訾莉莉诉被告郑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訾莉莉于210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訾莉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莉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邴苌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