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2259号原告毕新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红波,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市钦堂五金工具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钦堂乡钦堂村。投资人许明信,厂长。被告许明信。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毕新桥与被告建德市钦堂五金工具配件厂、许明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新桥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永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