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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2259号

毕新桥与建德市钦堂五金工具配件厂、许明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毕新桥,建德市钦堂五金工具配件厂,许明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2259号原告毕新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红波,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市钦堂五金工具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钦堂乡钦堂村。投资人许明信,厂长。被告许明信。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毕新桥与被告建德市钦堂五金工具配件厂、许明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新桥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永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