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徐菊浦。被执行人杨希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菊浦与被执行人杨希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