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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868号

王党兰与唐小奇、唐虎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党兰,唐小奇,唐虎山,吉桂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868号申请执行人王党兰。被执行人唐小奇。被执行人唐虎山。被执行人吉桂凤。申请执行人王党兰与被执行人唐小奇、唐虎山、吉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唐虎山、吉桂凤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王党兰支付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唐小奇对被执行人唐虎山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唐小奇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唐虎山追偿。本案诉讼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唐虎山、吉桂凤、唐小奇共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唐虎山、吉桂凤、唐小奇共同负担(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唐虎山、吉桂凤、唐小奇财产状况,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调查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唐虎山、吉桂凤、唐小奇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唐虎山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狱服刑,刑期至2017年6月9日止[详见(2015)泰兴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李志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