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776号罪犯李文海,男,48岁(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11月20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2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7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5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07年7月31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1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2月4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02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9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文海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李文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李文海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文海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海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文海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审 判 员 王 斌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