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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260号

延寿县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延寿县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东公安街(合兴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冯延新,经理。被执行人张文,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延寿县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21.317.50元,案件受理费331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王靖钊

代理

审判员  刘春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