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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1308号

陈胜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胜华,马丽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308号

申请执行人:陈胜华,女,194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丽,女,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胜华与马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马丽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马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少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