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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2143号

韩作东与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作东,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143号原告韩作东,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作东与被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作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作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作东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作东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博

人民陪审员  张 忠

人民陪审员  李贵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理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