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143号原告韩作东,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作东与被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作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作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作东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作东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博
人民陪审员 张 忠
人民陪审员 李贵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理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