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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808号

董建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董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8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建峰,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7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2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8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董建峰无驾驶资格且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6mg/100ml)驾驶浙C×××××小型普通客车,由苍南县钱库镇驶往灵溪镇。当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董建峰驾车途经灵溪镇厅基二街17号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路边的浙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途经灵溪镇城中路与河滨东路交叉路口处时,又碰撞被害人代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人力三轮车上的乘客雷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董建峰拒不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董建峰对上述二次事故均负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建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建峰有危险驾驶罪前科及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劣迹,现又深度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当场拒不配合酒精呼气测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建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马显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吴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