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247号罪犯翟培智,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翟培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8年5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6月20日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2014年11月16日调入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贵港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翟培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5年度劳动能手(已折成奖励分)。截至2016年1月止,累计奖励分84.34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翟培智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翟培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获评2015年度劳动能手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培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6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