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073号
原告:王均波,居民。
被告:张培明。
被告: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诉讼代表人:李培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正华,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波与被告张培明、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波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均波负担。
审判员 袁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