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海溢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法定代表人魏溢,经理。被执行人何英祝,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海溢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英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97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梁平县海溢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97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海溢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14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春
审 判 员 李 渊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