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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2203号

周云霞、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云霞,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203号申请执行人周云霞,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陈强,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周云霞借款50000元、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161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强未在公安机关办理身份信息,无法查明其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6月10日,权利人周云霞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22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