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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民初933号

韦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933号原告韦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6月15日以愿意自行协商,处理好家庭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德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耀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