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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杨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景旺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成,景旺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街地矿宾馆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8********。被执行人景旺江(又名景望江),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花三期A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69********。杨成申请执行景旺江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景旺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景旺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成房款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250元,相关材料送达后被执行人景旺江履行案件款4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杨成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剩余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予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625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景旺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焦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