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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执10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王露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王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芦溪县芦溪人民西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85906298-4。

法定代表人:陈玫。被执行人王露,女,1987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上埠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为检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向本院表示可以延迟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建

审判员 颜 强

审判员 谢智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志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