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00068号申请人浙江金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德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洪成,衢州市上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浙江景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81号2幢。
法定代表人:吴茂信。
申请人浙江金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浙江景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景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景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诉前保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