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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852号

耿红芹与内黄县华安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耿红芹,内黄县华安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852号原告耿红芹,女,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黄县华安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廷国,职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红芹诉被告内黄县华安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红芹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红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耿红芹负担。

审 判 长  常红波

代理

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