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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刑更567号

567张爱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567号罪犯张爱军,绰号张三,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黑龙江省双城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以(2005)双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爱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非法拘禁罪经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0)双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年1月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6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张爱军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张爱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爱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俊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