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81民初756号

闫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某,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756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冉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