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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42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黄山市厚朴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5-1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黄山市厚朴商贸有限公司,沈义才,汪颖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30号,组织机构代码67420586-2。负责人刘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祁军,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飞,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山市厚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73000558-3。法定代表人沈义才,总经理。被执行人沈义才,男,汉族,1958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颖玲,女,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系沈义才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山市厚朴商贸有限公司、沈义才、汪颖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厚朴商贸有限公司、沈义才、汪颖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厚朴商贸有限公司、沈义才、汪颖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厚朴商贸有限公司、沈义才、汪颖玲存款3595326.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