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044号原告孙秀娟,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王炎国,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娟与被告王炎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王炎国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被告王炎国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日之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吴广银
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
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