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光甫,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高新区。
被执行人:袁俊,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李光甫与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袁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俊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乾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