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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319号之一

李光甫与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甫,袁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光甫,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高新区。

被执行人:袁俊,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李光甫与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袁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俊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乾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