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419号原告郭建永。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英民。被告杜朋雷(杜鹏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永与被告庞英民、杜朋雷(杜鹏雷)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建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金淑英亦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建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博文 来源:
郭建永与庞英民、杜朋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419号原告郭建永。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英民。被告杜朋雷(杜鹏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永与被告庞英民、杜朋雷(杜鹏雷)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建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金淑英亦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建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