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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419号

郭建永与庞英民、杜朋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郭建永,庞英民,杜朋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419号原告郭建永。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英民。被告杜朋雷(杜鹏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永与被告庞英民、杜朋雷(杜鹏雷)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建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金淑英亦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建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