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158号
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和泰香格里拉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仙平,系董事长。
被告:张天兵,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天兵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现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韶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周燕静 微信公众号“”